广西执业药师考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零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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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管理要点 |
具体内容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资格审批 |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2)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 (3)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处方应经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复核。 (4)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5)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在难以确定购药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查验购药者身份证明。 (6)罂粟壳,必须凭盖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配方使用,不准生用,严禁单味零售,处方保存3年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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