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生产、销售假劣药从重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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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①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
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
④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⑤生产、销售假药,经处理后再犯;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①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劣药;
②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劣药;
③生产、销售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④生产、销售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⑤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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