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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内容

    发布时间:2022-12-03 来源:广西执业药师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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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及附表

      附件1: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管理细则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应以需要更新、补充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方面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学习内容。应根据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执业类别和工作岗位,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负责遴选、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由各施教机构自行申请,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确认和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面向本辖区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遴选、确认和公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承担,公布的选修内容只可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符合第十条的单位可以申请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须填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报送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遴选、确认和公布的面向本辖区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应报送本辖区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备案。

      第七条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每年11月底以前接受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确认,于次年一季度内或3月底以前公布。同时对未被确认的选修内容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八条 经遴选、确认和公布的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应明确列出编号、名称、施教机构、负责人、培训方式、核准学分等,供各地执业药师选择。

      第九条 经遴选、确认和公布的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实施有效,超过2年未实施的,选修内容自动失效。若需再次实施,则应重新申请确认和公布。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对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虚填学分,乱发学分证明,乱收费,不能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的,有权对施教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施教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的实施情况报送本辖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中经遴选、确认和公布的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的施教机构应同时将实施情况报送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系指经以下学习活动获取核准确认的学分:

      (一)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学习;

      (二)一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学习、专业学位课程学习;

      (三)参加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出国考察、发表论文、培训、讲学、出版论著,研究性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调研或考察报告、阅读专业期刊等;

      (四)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专利等;

      (五)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内容遴选评审;

      (六)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条 学分授予程序为:

      (一)取得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学分,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二)第一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确认与登记盖章。申请第一条第二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当年学习考核成绩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三款的人员,须提交论文原件及相关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四款的人员,须提交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单位关于本人参与工作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五款的人员,须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六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业务学习的证明。

      第三条 学分核定主要根据培训内容与学时,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第一条第二款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8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其他学分计算参考附表2。

      附表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授予表

      项目性质             级别范围     学分核算    备注

      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 国际性       8-6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全国性 6-4

                           行政区级     5-3

                           省 级        4-2

      在学术会议上提交书面论文或摘要 国际性 6-4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全国性 5-3

                           行政区级     4-2

                           省 级        3-1

                           仅列题目     1

      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综述 国外刊物 10-8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

                        家统一刊号(CN)的刊物 8-6

                            省级刊物   6-4

                            地级以下   4-2

                            内部刊物   2-1

      著 作                 1000字     1          最高记45学分

      发表专业译文 1500字 1 最高记45学分

      出国考察报告 3500字 1 最高记15学分

      出版继续教育项目

      课程的录像教材和幻灯片讲授实录者 1/10分钟 以成品放映时间核算,每个项目最高记25学分。

      讲授与编辑者 2/10分钟

      课程编导者 1/10分钟

      制作幻灯片者 1/分钟

      国家自然科学奖、 一项成果同时获多项奖的记最高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 以第一获奖者记学分上限,依次类推到第三获奖者。

      发明奖、星火奖

      一等奖 20-16

      二等奖 15-11

      三等奖 11-7

      省、部级奖 一等奖 12-8

      二等奖 10-6

      三等奖 8-4

      地、市级奖 6-4

      国家专刊发明 12

      实用新型 9

      外观设计 6

      外出进修或读学位课程 当年最高记25学分

      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0.5/次,当年最高记10学分

      培训、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当年最高记10学分

      阅读专业期刊及答题 全国性 0.5-0.1/题,当年最高记5学分

      省 级 0.3-0.1/题,当年最高记3学分

      阅读专业期刊及写出学习总结3500字 1学分,当年最高记2学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

      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遴选评审 当年最高记1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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